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管主办

(草 案)
2013年5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上海市青浦区写作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写作爱好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型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广播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华青南路800弄2号。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团体成员开展各项各类写作活动。
(二)为社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各种写作、出版服务。
(三)组织有关写作培训及学术研讨活动。
(四)创办内部作品交流刊物。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写作、出版服务,写作培训,学术研讨,创办内部交流刊物。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本团体成员1-2人介绍,并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四)其他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主要职责: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 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 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兼专职工作人员报酬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20日第一届第八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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