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管主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上海青浦音乐家协会(SHANGHAI QINGPU MUSICIAN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本区音乐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并根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改革、开放”的要求,以“联谊、协调、服务”为工作出发点,通过各种方式,促进会员进行创造性的艺术实践,加强音乐界的团结,繁荣地区的音乐事业。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上海青浦文广局的业务指导各青浦区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经营地址:青浦区公园路348号77号三层。
第七条   出资人:黄坚 身份证号:31010419700606241X。
第八条   出资人股份比例:黄坚100%。 
第九条   出资资金:3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举办作品展演、开展学术研讨、组织音乐比赛、考级,推动音乐文化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地区级作曲家、理论批评家、演唱演奏家、指挥家、音乐教育家、音乐文学家、音乐翻译、音乐编辑、音乐记者以及从事组织工作的音乐活动家,其作品、表演、论著、工作等方面的成就在地区有较大影响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
(二)主席工作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有享受本团体会员有关待遇和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团体的工作批评、建议、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有关情况;
(六)向本团体推荐新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三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上述决议,必须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主席、副主席为当然常务理事。其他常务理事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二、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原则上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八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具体工作计划和有关工作事项由主席、副主席、及驻会秘书长参加的主席工作会议讨论决定,并在常务理事会上通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如年龄超过七十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音乐家协会主席是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业务主管单位拨款和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和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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