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管主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青浦区书法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青浦区书法界人士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书法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坚持“传承、责任、专业、发展”的原则,不断提高我区书法创作水平,为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为促进我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繁荣和发展我区的书法事业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青浦区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青浦区赵重公路3025号。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举办书法展览,丰富本区书法活动;

    (二)开展对外交流和沟通活动,提高自身整体水平;

    (三)开展专业培训和讲座活动,做好书法普及工作,为社会和基层服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举办书法展赛活动、参与其它活动、举办培训讲座活动。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坚持诚实守信,团结协作,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凡在青浦区工作或青浦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有一定的创作水平,作品入展本会主办的展览两次或获奖一次,或市书协以上展览一次;

    (二)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水平,学术论文、书法、篆刻作品在专业刊物上发表;

    (三)从事书法教育、编辑出版、组织工作有较大成就;

    (四)具有一定艺术水平,对本会工作较大贡献者。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开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政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择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必须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必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补选,但补选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有: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会员、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职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的: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3年 7 30 日第1届第1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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