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文联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 |
2019/12/20 10:02:43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文联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更好地团结凝聚广大文艺工作者,为青浦文艺事业的繁荣发展多作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浦区文联文学艺术奖的评奖,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鼓励我区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创作生产更多群众喜爱的文艺产品,在青浦城市大发展和城市新形象塑造中,提供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精神推动力。 第三条 青浦区文联文学艺术奖每两年评选一次,2016年开展第一次评选。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青浦区文联文学艺术奖对文学、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摄影等文艺门类的作品进行评奖。 第五条 青浦区文联文学艺术奖设文学艺术奖和文学艺术提名奖两个奖项,对其中产生重大影响的作品增设特别奖,奖项的数量视申报情况酌情安排。对获得上海市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作品给予奖励资助,奖励额度为市资助资金的20%—50%。 第三章 评奖范围 第六条 我区文艺团体及个人的创作作品以及外地作者参加区有关单位组织或自行创作的反映青浦题材的作品,其在评审年度范围内正式出版、发表、使用,入围市级(含市级)以上重要文艺赛事,获得区级重要文艺赛事奖项,或富有青浦地方特色,深受群众喜爱的优秀文艺作品,或获得市文化发展基金会资助尚未发表的作品,经正式申报后,均可参加评奖。 第七条 多人集体创作的文艺作品以集体参评,多单位联合创作的文艺作品以联合名义参评。我区作者与外地作者合作的文艺作品,我区人员或单位应是主要创作者方可参评。 第八条 个人多种文体的文集、多位作者的合集不得参评。 第九条 有著作权权属争议的作品,不得参评。 第四章 评奖机构 第十条 设立青浦区文联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各艺术门类市级专家和区文联有关领导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联,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办公室下设文学、音乐舞蹈、戏剧(含戏曲、曲艺等)、美术(含绘画、书法、摄影等)四个专业初评小组。 第五章 评奖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 第十三条 评审 第十四条 公示 第十五条 审批 第十六条 颁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浦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