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伍建设
导游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公司导游工作,提高旅游接待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导游人员需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以上学历。
2、在岗期间必须持有专业机构的导游证、景区讲解证。
3、导游人员着装、仪容仪表要统一和规范,遵守岗位规范和作业指导书的各项规定。
4、导游人员务必完成公司及旅游管理部门安排的各类导游业务的培训课程。
5、导游人员务必按规定的路线有始有终的完成每一次导游任务(游客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6、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佩戴有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旅游景区(点)导游证。
7、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需经景区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有偿方式的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8、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9、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在讲解词中不能掺杂低级趣味的内容。
10、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义务保护景物的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发现游客有破坏行为的,要及时制止。
11、导游人员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或礼品,不得与各类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游客消费。
12、导游人员在带领游客游览过程中,对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应及时对游客警示,引起游客的注意。
13、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行为,公司将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