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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名称: | 受理再生育子女申请 | 办事编码: | JS108100MZ-QR-0009 | 办事类型: | | 办事科室部门: | 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 | 办理地点: | 明珠路800号 | 服务电话: | 59765162 | 监督电话: | 星期一到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 | 办理期限(法定): | | 办理期限(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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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受理再生育子女申请 二、政策依据: 1.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计生委〔1998〕111号); 3.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归桥及华侨、归侨子女计划生育问题的若干意见》(沪人口委〔2003〕42号); 4. 《上海市再生育子女办理规定》(沪人口委[2004]47号); 三、受理条件: (一)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 生育的第一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 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4. 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5. 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6. 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7. 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二)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 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2.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4.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亡故,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 (四)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五)从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 (六)符合国家关于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的。 (七)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的。 四、申请材料: 1. 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2. 身份证明; 3. 户籍证明; 4. 婚姻状况证明; 5. 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6. 根据不同条件,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人是独生子女的声明、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材料、革命伤残军人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收养证明等); 7.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五、办理程序: 1. 夫妻双方都为本市户籍的,到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2. 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到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3. 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5.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受理部门: 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七、办结时限: 17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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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 地址:徐泾镇盈港东路1800号 联系电话:021-59760616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6:30 联系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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