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对象
居住在本街道、镇(乡)辖区内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申领地点
来沪人员现居住地所属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居住证受理点。
三、申领材料
1、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2、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四、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