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 经我局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凡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相片、报刊、印刷品、路牌、橱窗、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本市境内面向公众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均须依法备案;2. 广告备案机关按照“谁审批资格,谁负责备案“的原则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⑴异地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先由审批机关同意后,到广告发布地的备案机关备案。 |
服务指南: 须提交的材料: (1)办学许可证副本; (2)加盖学校及教育机构公章的广告内容; (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证明材料; (4)外地民办学校:申请备案需提交已在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以及相关的证明性材料; (5)江苏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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